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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56号公告出口部分相关调整及船代网上服务出口舱单填制说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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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次数:763 更新时间:2018年11月05日16:09:59 打印此页 关闭

一、61日起(舱单传输成功时间),开启预配舱单传输24小时时限,即预配舱单的申报在

   货物装载运输工具前24小时,超时申报会转海关人工处理。

二、61日起(舱单传输成功时间),增加预配舱单数据项填制:

   1.发货人代码、发货人联系号码调整为必填项;

   2.收货人不是“凭指令确定收货人(TO ORDER/TO ORDER OF XXXXXXX/TO THE ORDER OF XXXXX)”

    时,收货人代码、国家代码,收货人联系号码为必填项;

   3.收货人是“凭指令确定收货人(TO ORDER/TO ORDER OF XXXXXXX/TO THE ORDER OF XXXXX)”

    时,通知人代码,国家代码、通知人联系方式为必填项。

   填制说明:发货人代码填写社会统一信用代码,填写格式为“USCI+代码”;暂无统一社会信用

   代码的,填写组织机构代码,填写格式为“OC+代码”

三、增加品名负面清单,不符合海关相关要求的,海关作自动退单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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